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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司法解释二》漫谈(十六) | 第十六条:质量不符合约定修复费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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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落地,新规对合同签署、工程款结算、优先受偿权行使等核心实务问题带来深刻影响,诸多既有经验亟待重新校准。建纬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全国管委会统一部署,上海办公室第一时间组织专业团队完成逐条研读与分析,力求将我们的理解与判断,陆续与行业同仁交流分享。

       作为“一书、一团、百文、千企”四大专项行动的重要延伸,建纬律师公众号特别推出《建工司法解释二》漫谈栏目,以通俗易懂的实务视角,逐条拆解新规要点,助力广大工程企业合规经营。本期聚焦第十六条,由房地产部王燕、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部李靖祺、不动产金融部刘畅三位律师,分别从条款解读、典型案例与实务应用三个维度展开漫谈,以飨读者。

       条款原文:

       第十六条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解读
       一、与过往版本相比:

       现行《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明确了界定发包人请求修复费用的实体权利行使条件及限制,强化了“先通知、后修复/追偿”的法律逻辑。工程质量瑕疵,发包人必须先书面催告施工方维修,不能直接起诉索要维修费;自行维修后才可主张修复成本。

       现行司法解释已明确确立发包人主张修复费用的前置通知义务,若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径直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不符合该条文设定的实体裁判规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第十六条重点修改了验收标准,将“验收不合格”修改为“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将“修复合格”修改为“修复至符合合同约定”。

       二、条文明确规定内容:

       1、发包人必须先通知承包人修复;

       2、未通知直接请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不予支持;

       3、承包人拒绝修复或逾期不修复,发包人自行修复后可主张费用。

       三、适用主体

       权利主体:发包人(在承包人拒绝或逾期修复时主张费用);承包人(在未获通知时抗辩先行支付请求)。

      义务主体:承包人(承担修复责任或赔偿合理修复费用);发包人(负有先行通知修复的义务)。

       四、适用情形

       触发条件: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适用条件:

       1、发包人已履行通知承包人修复的义务。

       A. 发现承包人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立即书面函件通知承包人进场承担保修责任,并做好证据保全,比如函件送达签收记录等。

        B. 建设单位应保全好证明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的证据:

       (1)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该报告中载明质量问题原因由承包人导致。

       (2)施工日志及监理记录。

       (3)现场发生质量问题的照片。

        2、承包人明确拒绝修复或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将工程质量修复至符合约定。

       若承包人拒不配合,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做好书面约谈会议记录。若发包人已履行通知修复义务并举证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积极判定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如果不属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应书面回复建设单位。

       3、发包人已实际完成修复工作。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责任履行流程约定及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合理时间内积极维修的情形下,建设单位(发包人)自行维修或另行委托第三方进场的触发条件内容,避免在工程承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因通知后承包人未积极履约导致建设单位(发包人)被动等待引发的延期交付或其他损失扩大的风险。

       五、例外情形

       若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直接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时发包人丧失直接主张金钱给付的权利,必须先履行通知义务。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2)最高法民终65号

       ➢ 裁判要旨

       发包人未证明维修项目系承包人原因所致,且未履行通知义务在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前通知承包人的,发包人主张的修复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案情简介

       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下称“甲公司”)与承包人某建设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约定由乙公司承建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乙公司多次停工,并于2014年9月全面停工。2015年8月,甲公司实际占有并接管了部分工地。此后,甲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后续施工及部分维修。

       甲公司反诉主张,乙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对上述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承担甲公司已垫付的维修费用及赔偿费。一审法院未支持甲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包人欲主张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其举证应当包含以下几个要件。第一,质量因果关系。首先应当举证案涉质量缺陷形成于承包人施工阶段、排除后续第三方施工、长期使用损耗等外来影响。第二,维修通知程序。发包人必须举证在委托第三方维修前,已向承包人有效送达限期维修通知。第三,发包人未竣工验收、未固定施工现状即强行接管工程,后续产生质量成因无法区分、通知无法有效送达等举证不能后果,均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 案例评析

       该案清晰划定发包人主张维修费用的举证标准,需同时满足实体、程序双重要件。实体上,发包人必须证明质量瑕疵形成于承包人施工阶段、排除后续改造、使用损耗等外来因素;程序上必须举证维修前完成有效催告,留存完整送达凭证。本案甲公司两项要件举证均存在重大缺陷,同时,发包人未交接保全工地,由此产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故诉请不能成立。

       典型案例二

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4)京01民终1427号

       ➢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案情简介

       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下称“甲公司”)与承包人某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多份防水维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防水工程保修期五年。工程交付后,甲公司在保修期内多次发函、书面催告乙公司处理屋面漏水、外墙砖脱落质量问题,双方沟通后承包人仍未完成维修。后乙公司起诉,主张发包人支付剩余质保金及利息;甲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修复费用、退还工程款并承担鉴定费用。一审法院依发包人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确认案涉工程存在多处不符合约定及国家标准的质量问题,并出具了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鉴定意见,一审判决承包人支付维修费、折价补偿款,驳回承包人诉请,承包人不服提起上诉。

       ➢ 法院认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质量缺陷成因应当是承包人施工行为。第二,案涉多份书面函件、往来沟通记录证实,发包人在保修期内持续向承包人送达维修催告,承包人收悉后未全面整改修复。第三,工程款结算仅针对已完工程价款,不产生免除承包人法定保修义务的效力,不能以双方签署结算文件为由规避保修责任规则。第四,合同约定质保金可抵扣承包人应付修复费用,法院优先以未付质保金冲抵维修费,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补足。因此,承包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案例评析

       该案明确了发包人主张修复费用的前提是履行“有效催告”义务。法院认定发包人多次书面催告,承包人收悉后拒不全面修复,满足第十六条第二款适用条件。裁判强调,结算文件不免除保修责任,质保金可优先冲抵修复费用。该判决平衡了双方利益,有效规制了承包人怠于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实务应用与合规指引

       根据司法解释该新增条款,建设单位需格外注意在先的通知义务。但通知义务的履行及扣款成功的前提仍包含较多内容,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第三方单位代为维修事项存在争议时,法院主要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要求建设单位尽到举证责任,对应的,施工单位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1、施工范围

       建设单位主张原施工单位承担第三方代为履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的前提首先是第三方代为履行维修内容属于原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此处的施工范围应当详细、具体,并注意在存在平行发包、指定分包等情形下对于施工界面的划分。如建设单位在向施工单位主张责任承担时,无法明确指出第三方代为履行维修的内容属于原施工单位范围的或无相关合同、图纸依据的,法院将会认为建设单位未尽到举证责任,从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违约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举证第三方代为履行维修产生的前提是施工单位存在违约行为。其中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需由建设单位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较为多见。尤其是涉及到渗漏水、裂缝等较为复杂的质量问题。客观上,本条所涉及的质量争议与其他质量争议相比存在特殊性,即在诉讼案件发生时,建设单位主张的原施工单位的质量瑕疵已经被第三方单位代为履行维修的行为所覆盖,因此,在诉讼案件中基本没有提起质量鉴定的基础工作面,如建设单位未及时在第三方单位进入前即固定证据(且证据拥有证明力),将承担最终无法向施工单位追偿的风险。

       3、通知程序

       建设单位已按照合理的通知程序就需要原施工单位完成的事项进行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引入了第三方单位。按照完整通知程序,建设单位需提前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改正,且期限、要求均具有合理性。施工单位拒绝履行或未在合理时间内整改,经建设单位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建设单位方可自行整改或委托第三方单位施工。

       4、费用合理且真实

       对于建设单位因原施工单位未维修而引入第三方的费用,因建设单位引入第三方单位通常是“临时起意”的无奈之举,产生的费用往往比原施工单位自行维修的费用要高,此时的价差即损失赔偿项,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无论哪种情况,法院关注的重点常在于该费用实际发生且合理。施工单位需对损失赔偿费用举证,包括与第三方单位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以及施工或整改相关的方案和图纸,且该费用需在一定合理范围内。

       鉴于此,我们建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可从以下方面注意实务应用:

       ✦ 通知程序及标准文本。即结合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建设单位应建立企业针对引入第三方代为维修时应遵守的标准文本及程序,包括:首先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按照一定要求进行整改/返修/继续施工,及逾期未履行的后果(引入第三方);其次在前次合理期间到期后,通知施工单位将引入第三方代为履行维修;最后应将第三方可能产生的费用/已经确定的费用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程序上,需注意相关通知之间的时间间隔,需保证前后时间衔接的合理性,需注意签收方式和异议程序。施工单位应对通知流程予以重视,并及时对收到的通知进行回复。

       ✦ 流程建议。考虑到可能导致第三方代为维修的违约情形多种多样,建议建设单位按照不同的违约情形设置应对流程,以避免丧失过程中证据固定而最终无法主张权利。(1)如针对“质量瑕疵整改”,除与前述情况一样需要对于原施工内容对应的工作范围、工艺做法、技术要求等明确体现,还需要对于已经施工完成的内容存在的瑕疵进行固定以及详细的描述,必要时应引入第三方鉴定/检测单位对现场质量瑕疵作出判断。尤其是实践中常见的裂缝、渗漏水等问题,由于无法直接用设计要求或者明确的指标参数判断责任归属,经常会产生争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将会影响责任归属。施工单位则应重视在事项发生后、接收通知后的及时回复,回复内容包括施工范围是否有歧义、整改期限是否合理、整改义务是否合理等。但需注意的是,施工单位不应刻意回避问题,如确属于自行施工范围的,自行修复或配合修复的成本相对较小。(2)特殊情形,如原施工单位未完成施工,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第三方代为施工的情况下,如针对“未完工程”,即因工期延误、劳动力不足、停工等情形,导致建设单位需引入第三方代为履行时,建设单位应建立包括合同解除的程序、引入第三方时与原施工单位的交接程序、已完工程量确认的程序,尤其需避免对于工程界面存在模糊划分的情况,确保相应工作范围、工艺做法、技术要求等可以在施工合同、合同附件、图纸等文件中明确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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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建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所属部门:房地产部

业务专长:房地产、建设工程、企业合规管理、投融资法律服务

       简介:上海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妇联执行委员、上海律协房地产专委会委员、苏州房协法律委副主任,获评2024年度 Legal One 房地产建工领域实力之星。先后任职吉宝集团、万科集团核心管理岗,拥有二十五年地产、环保 BOT、商业综合体、长租公寓、文旅项目全周期风控与群诉处置经验。主导万科B转H尽调、教育、城市更新、商业招商等投融资及资产并购项目,独创房企营销端风险管控体系。深度参与住建部、省市住建、法院立法研讨,长期为万科、信达、碧桂园等头部房企提供合规管理、争议解决、专项投融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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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靖祺建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所属部门: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部

业务专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房地产领域争议解决、全过程咨询及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

       简介:现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同济大学工学博士(本硕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兼具高级工程师职称与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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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建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所属部门:不动产金融部

业务专长:房地产、建设工程、投融资法律服务

       简介:不动产金融部副主任,建纬总分所管委会秘书长。自2013年从业至今,在建设工程、房地产、不动产金融、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等行业的非诉与争议解决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并取得了不俗业绩。曾为多家客户提供疑难复杂案件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以及提供项目投资并购、破产重整与不良资产处置、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开发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服务客户包括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大型上市公司、特级资质承包商,涵盖地产、施工、医药、医疗、芯片制造、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获评2023年度「LegalOne实力之星」,所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评为LegalOne Merits评级Exemplary/典范案例,并列入LegalOne2023年度中国区杰出交易及案例年度榜单。

END


条文解读编写人 | 王燕

典型案例编写人 | 李靖祺

实务应用编写人 | 刘畅

审稿人 | 宋仲春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