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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司法解释二》漫谈(十五) |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后的退场移交与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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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落地,新规对合同签署、工程款结算、优先受偿权行使等核心实务问题带来深刻影响,诸多既有经验亟待重新校准。建纬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全国管委会统一部署,上海办公室第一时间组织专业团队完成逐条研读与分析,力求将我们的理解与判断,陆续与行业同仁交流分享。

       作为“一书、一团、百文、千企”四大专项行动的重要延伸,建纬律师公众号特别推出《建工司法解释二》漫谈栏目,以通俗易懂的实务视角,逐条拆解新规要点,助力广大工程企业合规经营。本期聚焦第十五条,由工程总承包部郝运、合规风控部杨启之、房地产部刘欣欣三位律师,分别从条款解读、典型案例与实务应用三个维度展开漫谈,以飨读者。

       条款原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及时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条文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投资大、法律关系复杂,合同解除情形频发,但现行法律对解除后承包人退场、施工资料移交及权利救济缺乏完备裁判规则,现场交接极易引发争议,加剧工期延误与损失扩大。《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回应此实务痛点,明确发包人移交请求权与证据保全规则,破解“半拉子工程”移交僵局,为工程款结算提供程序保障,兼具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发包人移交请求权的三重法律基础

       本条规定的移交请求权并非新设权利,而是以合同解除为触发前提,依托上位法形成的复合性权利,根植于三类法律规则:

       其一,合同解除后的清算返还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继续性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终止,双方进入清算状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发包人需支付合格工程对应的价款,承包人则需移交现场占有管理权与施工资料,这是“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工程领域的具象化——建设工程不宜机械拆除复原,返还场地控制权、移交工程资料是最符合经济效益的清算方式。

       其二,返还原物请求权及排除妨害请求权。发包人始终享有施工现场的土地使用权或管理权,承包人的占有仅为施工所需的临时有权占有。合同解除后,承包人继续占有现场构成无权占有,发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要求承包人完整返还现场支配权。

       其三,诚实信用原则下的法定附随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需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附随义务,退场与移交施工资料是建设工程场景下的法定要求,无论合同是否约定,承包人均需履行。同时住建部发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普遍约定了解除后的移交条款,此类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受合同终止影响。

       二、条款适用前提:合同合法有效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正式解除,系《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适用要件。

       首先,本条款适用于合法生效且已正式解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因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无法直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其次,从司法裁判标准看,能触发本条款适用的合同解除类型,一般可分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约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以及《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

       最后,只有前述合法有效的解除行为,才能触发本条款的适用前提。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需由法院对解除权的成立要件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法院审查确认,合同解除行为才会被认定为有效,进而产生适用本条的法律后果。

       三、核心术语的法律内涵与认定标准

       1.“移交”:本质是施工现场与施工资料的管理支配权完整转移,而非人员、设备的物理离场或资料的单纯交付。完成移交需满足停止施工、撤离人员、移交已完工程与物资、移交全部工程文件等条件,移交后承包人不再对现场享有任何实际控制力。

       2.“施工现场”:以施工用地红线或规划用地范围为基准,结合工程签证、变更文件综合判定实际边界,具体包括红线内全部区域、地上地下临时设施、已完与在建工程区域、施工通道及物料堆放区等;经发包人许可的红线外临时占用区域也属移交范围,私自占用区域需承包人自行清理恢复。

       3.“施工资料”:是反映施工全过程、支撑后续验收与运维的核心文件,范围需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等标准,涵盖施工管理、技术、进度造价、物资、施工记录、试验检测、质量验收七大类。移交需同时满足形式齐全、签章完备,实质符合城建档案管理标准,否则不视为有效履行。

       四、退场前证据保全规则

       本条第二款中承包人退场前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保全请求权,直接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证据保全制度的法律授权——其本质是对程序性权利的特别强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施工界面、工程现状的证据,往往保留在施工现场,需要提前通过证据保全的形式予以固定,否则容易导致当事人在后续的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保修中存在争议。

       管辖法院需区分情形:诉讼中申请保全的,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诉前申请的,可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建设工程纠纷属专属管辖,通常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诉前保全后需在三十日内启动诉讼或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

       证据保全范围需与工程款结算等争议直接相关,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现状与施工界面、全部施工资料、现场物料物证、视听资料、电子工程数据、专业测量数据等,超出关联范围的申请将被驳回。司法实践中常用三类保全形式且多组合使用:一是公证保全,由公证机构现场勘查出具公证书,证明力最高;二是法院现场勘验,组织各方到场制作勘验笔录;三是资料清点封存,法院对资料原件清点后封存保管。电子证据则通过公证固化或法院备份的方式保全,保障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6)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 裁判要旨

       施工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发包人请求移交施工现场的,可以先行处理。

       ➢ 案情简介

       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下称“甲公司”)与承包人某建设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施工停滞。双方未结算工程价款,乙公司未退出施工现场。甲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乙公司退场并支付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及质量缺陷损失等;乙公司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甲公司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1900余万元及利息。诉讼中双方分别向法院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鉴定、已完工工程价款鉴定等多项鉴定。

       ➢ 法院认为

       案涉工程施工陷入停滞状态,双方因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存在较大争议,乙公司未撤离施工现场,事实上形成合同僵局。双方均认可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一致同意解除施工合同。考虑到相关司法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施工机械和人员长期滞留工地将导致后续工程建设无法开展。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对施工界面进行确定并固定相关证据后,依法就解除合同及承包人退场等先行处理。最终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乙公司退场并移交施工现场。双方其他争议法院继续审理。

       ➢ 案例评析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为便于理解《建工司法解释二》配套发布的典型案例。建设工程中途停工,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项往往存在较大分歧,容易陷入合同僵局。如不及时移交施工现场,将产生工程逾期、资金占用、设备闲置、人员窝工等更多损失,甚至衍生无法按期向业主交房等民生问题。此时,建设单位可以提起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行为之诉”的主张。本案中,人民法院主动组织双方固定证据,先处理合同解除和移交施工现场问题,达到了破僵局、提效率、保民生的效果。

       近年来由于大量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和“保交楼”政策的推行,在不少项目中发承包双方未办理正式的退场和施工界面确定手续,发包人即已经强行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导致承包人在已完工程质量、价款等纠纷处理过程中面临现场证据缺失的被动境地。因此,在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时,承包方应当在停工缓建、与发包人谈判的同时,注意对现场工程量、工程质量及时进行证据保全。

       典型案例二

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5-07-2-115-002)

一审:(2024)苏03民初224号

二审:(2024)苏03民终1603号

       ➢ 裁判要旨

       针对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争议频发、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清楚、诉请可分、需求紧迫等先行判决的条件,通过先行判决解决已经查明事实的争议问题,及时确认合同解除,并判决施工方移交施工资料、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持续扩大。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认定及其他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在查明全部事实后另行处理。

       ➢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下称“甲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项目发包给乙公司施工。2021年12月起,乙公司陆续施工。2024年2月21日,案涉工程停工。此时,案涉工程主体基本完工,剩余部分装饰、水电安装、消防工程量未完工。同年4月2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送达《关于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函》,载明自2024年4月26日起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内容。4月28日,乙公司收到上述解除合同通知函。4月3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关于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问题的通知函》,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甲公司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解除等内容。5月2日,甲公司签收乙公司发送的上述通知函。此时,案涉工程尚未施工完毕。随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4年4月26日解除;2.乙公司向甲公司移交相关的施工资料、验收及竣备资料和文件,并配合注销案涉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已施工完工量以及未完工量进行统计确认,形成工程量确认单。2024年7月24日至31日期间,双方当事人就案涉项目现场剩余材料物品进行核查清点,并确认形成材料清点清单。2024年8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先行民事判决,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先行判决作出后,新确定的施工单位及时进场恢复施工,2025年年初案涉工程一期房屋顺利交付给千名购房者,二期施工项目亦有序推进。

       ➢ 法院认为

       先行判决制度旨在对审理的案件部分事实清楚的情形先行处理,以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标的数额大、争议焦点多、本反诉交织等特点,部分事实可能需要启动司法鉴定予以查明,审理周期相对较长,通过先行判决解决部分争议有利于实质、高效化解纠纷,保障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 案例评析

       适用先行判决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该诉讼请求事实部分必须已经清楚;二是该诉讼请求与其他诉讼请求独立可分;三是该部分诉讼请求具有先行处理的必要性。建设单位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行为之诉”的主张往往与建设工程工程量、质量、工期、价款等争议相对独立可分,且移交施工现场对于避免双方损失扩大、按期交房的民生问题影响重大,存在先行处理的必要性,往往符合先行处理的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并非只有建设单位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要求配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变更等行为之诉主张可以通过先行判决处理,在笔者处理的至少三起价款纠纷中,在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无争议造价及其相对应的工程量清楚、争议价款与无争议部分相对独立的情形下,法院同样可以对争议造价通过先行判决或多元解纷机制处理,以避免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因少量争议而进入漫长的司法鉴定程序,以此破解“以鉴拖款”的困局。

       实务应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中,项目中途解约、停工退场后的现场清退、资料移交问题常年高发,属于典型实务疑难案件。结合笔者办案实操经验,现就本条适用的实务争议与法律风险、发承包双方风控要点梳理如下。

       一、本条适用项下的实务争议与法律风险

       (一)资料滞留引发的逾期违约损失认定风险

       在烂尾、长期停工的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以未结清工程款为由扣押全套施工资料,是行业内较为常见的维权方式。该行为会直接影响项目后续施工建设,且缺失全套施工资料将直接导致项目无法完成联合竣工验收、无法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进而造成发包人无法向购房业主交房、办证,产生巨额逾期违约金及商誉损失。

       本条第一款使得裁判口径得以统一,发包人可单独起诉主张现场及资料移交,同时一并主张承包人承担因资料滞留、缺失导致的全部开发损失、业主违约赔付损失,举证及维权难度大幅降低。

       (二)未固定施工界面导致造价鉴定结果偏差风险

       工程中途解约,最大的实务风险在于施工界面灭失导致造价失准。实务中绝大多数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会立即撤场,若双方未及时固定施工界面,发包人后续进场复工、整改施工时,会直接覆盖、破坏原有施工界面。

       启动司法鉴定后,鉴定机构无完整原始现场施工界面资料参照,只能依据书面资料估算工程量,最终鉴定结果往往与实际施工情况偏差极大,进而引发二审、再审争议。依据本条第二款明确的退场前证据保全规则,界面固化、证据留存将成为中途结算案件的必备前置动作,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结算价款的真实性。

       (三)工程价款争议不能作为拒绝资料移交的抗辩事由

      实务中,部分承包人会通过留置施工图纸、竣工资料的方式,主张工程款债权的实现。结合本条规范、行政法规及此前司法裁判规则,该维权方式无法得到司法支持。

       从义务属性区分来看,支付工程款属于施工合同主给付义务,移交施工资料、腾退场地则兼具合同附随义务与行政法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诚实信用原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完整工程档案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直接关乎全体购房者交房、办证权益,具备公共管理属性。最高法(2014)民申字第651号裁判明确,双务合同的抗辩权仅适用于对价对等义务,工程款给付与资料移交并非对等义务,任何一方均不能以此主张抗辩。

       针对两类义务的抗辩边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3条:“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反向亦可推导,即便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承包人亦无权以留置资料作为对等抗辩,最高法(2014)民一终字第69号判决进一步确认,交付图纸、全套施工资料是承包人不可免除的义务,不应因发包人拒付工程款而免除。从实务后果层面延伸分析,若承包人持续扣留全套竣工资料,会直接阻滞项目竣工验收与产权登记流程,客观上造成发包人无法按期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由此产生的全部违约损失,依法应由拒不移交资料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施工合同预先约定“未结清工程款可留存资料”的情形,参考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1247号案件裁判观点,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或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此种情形意味着双方已将开具发票、提供竣工结算资料视为支付工程款的对等义务,否则,后者不是对等关系的义务,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因此,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对应的价款履行抗辩权,在合同存在有效、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并非完全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对发承包双方的实务风控建议

       (一)发包人视角:搭建全周期的风险防控与诉讼应对策略

       ✦ 1、招投标及合同签约阶段,提前锁定违约成本。建议在总承包合同中单独设置“解约与退场移交”专项条款,清晰约定合同解除后承包人的退场时限、场地清空标准、全套资料移交明细。同时明确逾期移交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以及承包人拒不配合移交时,发包人可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调取、整理工程资料,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从合同源头规避争议。

       ✦ 2、合同履行及停工阶段,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一旦项目出现停工、双方协商解约的情形,发包人需立刻联合监理单位、第三方造价机构,对现场已完施工界面、工程进度、场内物料进行全面清点、拍照录像、书面登记留存。同时正式发函告知承包人退场期限、资料移交清单及具体要求,全程留存送达回执、物流记录等凭证,避免承包人后续以“未收到通知”为由免责抗辩。

       ✦ 3、诉讼及执行阶段,拆分诉求、快速维权。诉讼中建议拆分三项核心诉求同步主张:一是诉请确认合同解除;二是诉请要求承包人移交现场及全部工程资料;三是主张承包人赔偿因逾期移交资料造成的逾期办证、业主违约金、项目停滞等全部经济损失。实务中针对移交资料,可配套适用以下两类特殊诉讼程序加速处置,无需等待工程款造价鉴定、价款结算审理完毕,优先推进项目复工办证:

       (1)先行判决。若合同解除、移交场地资料的事实清晰,且该诉求与工程款、质量争议相互独立、项目存在停工保交楼紧迫性,可申请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就移交事项单独出具先行判决,判决出具后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造价鉴定、价款纠纷另行审理;

      (2)先予执行。案件审理阶段若项目停滞、逾期办证损失持续扩大,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条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并提交担保,由法院裁定强制承包人提前退场、移交全套资料。

      (二)承包人视角:规范维权方式,防范高额违约风险

      ✦ 1、明确权利义务边界,杜绝捆绑维权。承包人须摒弃“扣资料要工程款”的传统,该捆绑维权行为,当前已由本条在司法裁判层面予以彻底否定,存在较高的违约追责风险。合同解除后,需按要求及时完成资料归档、现场清理移交,对于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停工损失、窝工损失等,单独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合法合规主张权利,切勿将履约义务与维权诉求捆绑。

      ✦ 2、退场前主动做好证据保全,防范造价风险。项目确定解约、即将退场时,承包人务必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采取公证手段,对已完工的施工工作面、基坑桩基、现场留存建材、施工设备等进行查封固定。避免发包人后续进场施工破坏原始施工界面,导致后续造价鉴定工程量偏低、自身合法施工收益受损。

      ✦ 3、全程留痕闭环,规避反向违约追责。所有资料、场地移交流程必须完整留痕,制作详细的移交台账,清晰区分纸质资料、电子资料,逐项列明移交名称、数量、版本。移交文件需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留存完整原件;场地移交完成后,立即签署书面场地移交确认单。通过全套闭环留痕证据,避免发包人后续反向主张承包人未完成退场移交、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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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运建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所属部门:工程总承包部

业务专长:能源建设(水利、矿建、风光储等)、基础设施及新基建(特高压、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等相关领域法律服务。

简介: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方向)、现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总支青年委员、青工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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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启之建纬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所属部门:合规与风控部

业务专长:“保交楼”项目债务化解及争议解决、环境与能源基础设施(风光储项目)、金融资管纠纷、国企合规与公司治理等领域法律服务。

简介:重庆大学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现任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协会理事、谐融商事调解中心建工部调解员、青工委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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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欣欣建纬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所属部门:房地产部

业务专长: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与商事领域

       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秉持精细化分析思路,具备高效沟通能力,长期深耕建设工程及房地产领域争议解决及非诉讼业务,兼具公司法、股权类纠纷案件处理专长,同时熟练办理各类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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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编写人 | 郝运

典型案例编写人 | 杨启之

实务应用编写人 | 刘欣欣

审稿人 | 韩如波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