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地产行业下行背景下,部分烂尾项目中出现工程款长期拖欠、监管账户资金异常流出、项目公司资产不足等问题。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取得胜诉判决并不当然意味着债权能够实现;当资金、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主体线索指向香港时,工程款纠纷即可能从传统建设工程诉讼延伸为跨境债权追索问题。本文拟从施工企业债权人视角出发,围绕内地判决在香港认可执行、香港资产冻结及第三方披露三个工具,初步梳理工程款资金疑似流向香港时的追索路径。
关键词:工程款追索;香港执行;资产冻结;第三方披露;跨境追债
房地产项目风险暴露后,施工企业常见的困境已经不只是“工程款尚未结清”。在部分停缓建、烂尾项目中,即使施工企业能够证明工程已经实际完成、工程价款已经结算或达到付款条件,仍可能面临项目公司资产不足、监管账户资金异常流出、开发商以房或车位抵债但难以变现等现实问题。
以房、商铺、车位抵债,在项目资金紧张时具有一定缓冲意义,但其本质仍是权宜安排。对于需要向材料商、劳务班组和下游供应商支付现金的施工企业而言,抵债资产的流动性、权属状态、变现周期和税费负担,均可能使其无法真正替代工程款现金清偿功能。
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项目中,项目公司虽然仍是合同相对方,但项目资金可能已经通过往来款、咨询费、材料款、借款归还、关联交易等名义离开项目体系。若进一步发现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亲属账户或资金路径指向香港,施工企业面临的就不再只是境内工程款诉讼,而是跨境资产追索。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施工企业至少需要形成两个基本判断:第一,工程款债权是否已经具备可主张基础;第二,项目资金是否存在异常外流及境外流向线索。前者决定能否胜诉,后者决定胜诉后是否还有实际回款可能。
跨境追索不是在境内判决生效后才临时启动的工作。香港法院在审查认可执行、冻结令或第三方披露申请时,不会接受空泛的商业怀疑。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对清晰的债权基础、资金流向线索和资产转移风险。
因此,施工企业在境内阶段应当有意识地完成两类证据固定。其一是工程款债权证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变更、结算文件、对账记录、付款承诺、进度款申请、验收资料等,仍是所有追索工作的基础。没有明确债权,后续无论申请境内保全还是香港冻结,都会缺乏稳定支撑。
其二是资金路径证据。施工企业应重点关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销售回款账户、项目公司基本账户及关联主体往来账户。若发现项目停工、债务到期、诉讼保全或实际控制人出境前后存在大额异常划转,应进一步核查收款主体、交易名义、合同依据、关联关系及后续资金流向。
这一部分工作不宜理解为普通诉讼准备,而应理解为香港程序的证据基础。债权人不能只证明“对方欠钱”,还应尽量证明“钱可能从哪里走、走向谁、是否存在继续转移风险”。
如果施工企业已经在内地取得生效判决,而债务人在香港存在银行账户、股权、物业、应收款或其他资产线索,首先应当评估该内地判决能否在香港获得认可和执行。
2024年1月29日起,内地与香港关于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新机制正式实施。对于符合条件的内地民商事判决,债权人可考虑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而非在香港重新进行实体诉讼。对工程款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境内胜诉判决可以成为香港执行程序的基础文件。
但“可以申请”不等于“当然执行”。债权人仍需审查判决是否已经生效,是否属于安排适用范围,是否存在排除适用情形,债务人是否可能提出程序性或实体性抗辩,以及申请文件是否符合香港程序要求。
香港近期案例亦提示,程序路径选择本身可能影响执行成败。在華融華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v 李晓鹏 [2025] HKCFI 6402 一案中,债权人取得内地法院金钱给付判决后,在香港启动执行程序,并曾取得冻结令。案件中,债务人已迁居香港,并在香港上市公司担任高管、持有大量股份。
香港法院审查后认为,如相关内地判决符合《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项下登记条件,应通过该条例项下法定登记机制执行,而不应另行通过普通法路径执行同一内地判决。法院同时因申请人在申请冻结令时存在重大不披露,拒绝继续维持冻结令。
该案对施工企业的启示在于:香港执行不是简单“拿判决过去执行”,而是要先判断适用的程序路径。尤其在申请冻结令等临时措施时,债权人还负有充分、真实披露重要事实的义务。境内执行进展、债务人可能抗辩、程序选择争议等,均可能影响香港法院判断,不宜选择性披露。
因此,内地判决在香港执行的价值很明确:它可以将境内确权成果接入香港资产执行体系。但其前提是路径选择正确,材料准备充分,程序风险得到预先评估。
在跨境追索中,时间往往比形式上的胜诉更关键。工程款案件从起诉到判决生效通常需要一定周期。如果债务人已经存在明显转移资产风险,等到内地判决生效后再启动香港程序,相关资产可能已经离开香港,甚至进一步进入第三地或改由其他主体持有。
此时,施工企业可以评估香港冻结令的可能性。冻结令的功能并非提前执行债务人资产,而是在诉讼或执行结果确定前,防止债务人处分、转移或隐匿资产,使未来判决落空。对于资金疑似进入香港账户、香港公司或香港金融体系的案件,冻结令可能成为防止资产继续外流的重要工具。
但冻结令不是债权人的快捷通道。申请人通常需要证明其主张具有相当基础,并且存在真实的资产转移风险。对施工企业而言,仅称“开发商可能将钱转至香港”远远不够。更有说服力的材料通常包括:工程款债权文件、已取得的裁判或仲裁材料、监管账户流水、异常资金划转记录、收款主体与债务人或实控人的关联关系、债务人失联或出境情况、资产继续转移迹象等。
这也意味着,香港冻结令看似发生在境外,实质上依赖境内证据质量。如果境内阶段没有固定监管账户异常划转、关联主体收款、实控人控制关系等关键事实,即使债权人商业上判断资金可能在香港,也很难形成足以支持冻结申请的材料。
Huarong v Li 一案还进一步说明,单方冻结令申请对披露义务要求较高。由于被申请人通常尚未出庭,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申请人的陈述决定是否采取限制措施。因此,申请人必须主动披露所有可能影响法院决定的重要事实,而不能只呈现有利事实。否则,即使一时取得冻结令,也可能因重大不披露而被解除,并对后续追索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国有施工企业和大型总承包单位而言,是否申请香港冻结令,应当建立在充分证据评估和程序风险评估之上。其价值不在于“快”,而在于在证据足够时及时阻止资产耗散。
很多工程款债权人面对的并不是“已知某个香港账户中有钱”,而是更现实的状态:知道监管账户资金被异常划走,知道收款主体与实控人可能有关,也发现债务人或关联方与香港存在账户、公司或商业往来线索,但无法确认最终账户、资金去向和资产持有人。
此时,香港第三方披露工具可能具有重要价值。普通法体系下,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命令掌握关键信息的第三方披露资料,用于识别相关责任主体、确认资金流向或追踪被转移资产。银行、支付机构、公司服务提供者、代理机构等主体,在跨境资金流转中可能掌握账户开立资料、交易记录、收款人身份和实际受益人线索。
香港法院在 A v R1 & R2 [2022] HKCFI 3012 一案中的处理,值得工程款债权人关注。该案中,申请人已经在境外取得金钱判决,但无法识别判决债务人的可执行资产。申请人掌握到的关键线索是:曾有资金从两个香港银行账户转往债务人的海外账户,其中一个香港账户后来已经关闭。基于此,申请人向香港法院申请 Norwich Pharmacal order,要求两家香港银行披露与债务人可能持有账户有关的资料。这是香港被公开报道的第一例成功申请Norwich Pharmacal order案例,对香港地区资产查明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在该案中,香港法院确认,在特定事实基础上,第三方披露工具在判后执行阶段也可能具有现实价值。银行即使并非不法行为人,也可能在不知情情况下被用于债务人规避执行或混淆资金流向的安排。若披露资料有助于债权人进一步识别资产并采取执行措施,法院可能认为披露命令具有必要性和相称性。
这个案例对施工企业的启发也很明确:跨境追索并不总是从“找到明确账户”开始,很多时候,债权人只能先掌握第一层资金异常流向,再考虑通过香港披露工具逐步还原后续路径。若施工企业已经在境内固定监管账户资金流出、第一手收款主体、关联关系及香港账户或香港机构线索,就可能具备进一步申请第三方披露的基础。
但第三方披露不是“钓鱼式调查”。法院通常不会允许债权人凭空调查他人隐私。申请披露的前提,仍然是债权人已经掌握一定基础线索,并能说明第三方与相关事实之间存在足够联系,披露资料对追索资产具有必要性和相称性。
因此,A v R1 & R2 的真正启示不是“可以让银行帮忙查钱”,而是:当债权人已经掌握资金经香港流转的初步证据时,香港披露程序可以成为资产追索的关键接口。香港路径的价值,不仅在于执行已经查明的资产,也在于帮助债权人继续查明资产。
在许多跨境资产安排中,香港未必是资金最终停留地。资金可能从内地流向香港,再进入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英国、美国或其他地区;也可能通过香港公司持有第三地资产;还可能进入家族成员、关联公司、信托或代持安排。
因此,债权人不能当然把香港理解为终点。香港可能是执行地,也可能只是资金中转站;可能是资产所在地,也可能只是继续追索的证据节点。
如果资金已经经香港继续流向第三地,债权人需要根据资产所在地法律另行评估冻结、披露、承认与执行路径。这部分问题涉及不同法域的诉讼保全、判决承认、公司资料披露、离岸公司股权执行及信托安排等复杂问题,宜作为后续专题单独讨论。
就本文而言,需要先建立一个基本认识:即使资产最终不在香港,香港程序仍可能帮助债权人确认资金中转路径、账户信息、交易文件和实际控制线索。换言之,香港既可能是追索终点,也可能是继续追索第三地资产的入口。
房地产行业下行后,工程款纠纷已经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
当项目烂尾、监管账户资金异常、项目公司空壳化、实控人或关联资产疑似流向香港及第三地时,施工企业面对的就是一场资产追索战。
这场追索战的关键,不在于把法律工具列得多复杂,而在于尽早建立一条清晰路径:债权先固定,资金要追踪,判决要衔接,资产要保全,披露工具要适时评估。
如果说过去施工企业最关心的是“怎么打赢工程款官司”,那么在今天的房地产风险环境下,更现实的问题可能是:赢了以后,钱在哪里?
而跨境追索的所有工作,正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 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
[3] 華融華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v 李晓鹏 [2025] HKCFI 6402。(from DENTONS Hong Kong website)
[4] A v R1 & R2 [2022] HKCFI 3012。(from DENTONS Hong Kong website)
建纬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林栖雁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学士、南加州大学硕士(公司法方向),长期深耕公司治理、争议解决与合规管理领域,并担任建纬总所ESG、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CFA-ESG investing持证人。
在争议解决方面,林律师代理多起高复杂度民商事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其中包括大型供应链企业合作纠纷、企业内部控制权冲突等;在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中,林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包括制度搭建、风险管理、合同架构优化及企业出海香港、日本法律咨询,帮助企业实现结构优化与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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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栖雁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