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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次债务人应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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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依法向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个人发出的法律文书,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法院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提取涉案款物,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或妨碍执行,并需按文书要求履行相应协助义务的正式司法文书。

       2、生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3、人民法院针对不同债权的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可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1)对到期债权: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2)对未到期债权:仅可发送冻结债权裁定,不可直接发送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二、次债务人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对指南

       主要应对策略是:积极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协助法院执行,如果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有异议,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1、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次债务人应先行对材料进行形式及实质审查,具体流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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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效果及救济方式

       次债务人在协助执行程序中可能收到协助冻结通知书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对不同文书的法律后果及救济方式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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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协助冻结通知书

       (1)法律效果:停止向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包括抵消债权

       次债务人收到协助冻结通知书的,不可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可以提出异议,但不影响冻结命令效力

       次债务人若对法院通知协助执行事项存在异议,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申请,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提出异议并不直接影响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冻结命令的效力,除非执行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冻结或者撤销冻结命令。在执行法院裁定解除该等冻结措施前,次债务人不应擅自向债务人或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1)法律效果: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院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时,次债务人对履行通知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记入笔录的口头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内容为自身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不构成有效异议,仅对债务部分有异议的,法院可对其认可部分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院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院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3)在不同时间点提异议的法律效果

       次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合法有效实体异议的,除该到期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外,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予审查,应中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若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如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则不得再执行其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若在指定期限届满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异议,虽不产生直接阻却执行的效力,但次债务人仍享有司法救济权利,法院应对该异议进行实质审查,如执行法院未依法告知异议期限的,次债务人在强制措施实施后提出异议的,仍可产生阻却执行的效果。

       ① 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实体异议的法律效果:中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规定:“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案例

       在(2023)最高法执监461号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某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现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执行到期债权时,对次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应以不审查为原则,但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执行程序中,次债务人事实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二是作为协助履行义务的协助人。若次债务人以第一种身份提出异议,主张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认为债权金额与执行金额不相符等,均涉及次债务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实体关系,属于实体性理由,不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审查认定;若次债务人以第二种身份提出异议,主张执行裁定法律适用错误或不应直接提取其账户中的财产等,实质是对法院执行行为的异议,属于程序性理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现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执行行为是否存在错误或违法情形。

        ② 未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异议的法律效果:被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③ 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异议:法院进行实质审查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黑执复85号大庆石油某公司与大庆某自动化仪表公司、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执行复议案中认为,到期债权第三人未按期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执行法院可以对其裁定强制执行,但在强制执行中,该第三人仍可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对此,执行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

       三、次债务人拒不执行协助执行通知义务的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次债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擅自向被执行人付款或妨碍执行的,除需在付款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能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整体而言,次债务人应严格遵守法定协助义务,有争议时在法定期限内规范行使异议权,既能配合法院执行,也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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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好

建纬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成员,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修经济法,同时辅修经济统计学专业。方好在加入本所之前,曾分别于国内头部开发商、世界500强央企、国内领先钢铁互联网企业担任公司法务职务,长期从事合同管理、合规管理、公司治理、劳动争议解决等相关工作。

       主要服务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大宗资产贸易、公司法、劳动争议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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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方好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