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企业跨境商业活动的深度发展,红筹架构、境外发债、跨境集团企业日益普遍,跨境债务风险处置需求激增,但现行《企业破产法》仅以第五条原则性规定规范跨境破产,缺乏具体操作规则,导致境内外破产程序互认缺乏可操作性、资产处置割裂、平行诉讼频发,制约跨境商业健康发展。
从现实需求看,近年来跨境破产案件复杂度提升,如恒大、北大方正等案件中,境内外资产处置脱节、债权人利益难以公平保障,凸显现行法律的滞后性。同时,为对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优化国际营商环境、支撑“一带一路”与大湾区建设,将成熟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9月提请审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增设“跨国破产的司法合作”专章(第202条-第206条,共5条),初步构建系统化的跨境破产制度框架。
修订草案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的核心原则,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以“主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Main Interests, COMI)作为跨境破产管辖的主要连结点。
主要利益中心是指债务人进行主要经营活动的地点,对于公司而言,通常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所在地。以COMI为核心的管辖规则具有以下优势:其一,避免平行破产程序的冲突。其二,提高跨境破产程序的可预测性。其三,保护我国企业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第 203 条规定了中国破产程序的对外效力:“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的管理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根据本法与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履行职务 , 可以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依据本法进行的破产程序 , 申请承认其管理人身份 , 以及申请提供履职协助。”
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破产法 “属地主义”的局限,明确了中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为管理人跨境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
修订草案第 204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 “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这是中国跨境破产制度的重要原则。跨境破产中的互惠认定区别于一般民商事案件,没有将过去两国间民商事司法互认情况作为考量标准,而是实质互惠理念,这也体现了中国在跨境破产合作中的开放态度。
同时,该条明确了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审查标准,除互惠原则外,还包括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损害境内债权人合法权益等。
修订草案第 204 条还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在全额清偿领域内的担保债权、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消费者债权、职工债权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等优先权后,剩余财产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该条确立了境内优先权优先清偿原则,确保中国法律规定的各类优先权得到充分保护,确保中国法律秩序不因承认外国破产程序而受到冲击。
修订草案第 205 条关于平行程序的规定,体现了比例平等原则的创新运用。
该条规定,当债务人在境内外均进入破产程序时,已在外国程序中获得部分清偿的无担保债权人,在中国程序中只能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获得同等比例清偿后,才能继续受偿。这一机制既避免了债权人的不当得利,又保护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红筹架构企业作为跨境经营的主要形式,是本次跨境破产专章的核心受益群体之一。新制度明确内地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企业出现财务困境时,可通过境内启动破产程序,由管理人赴境外履职,对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的资产与债务处置,实现境内外资产统一管控,有效保护境内核心资产免受境外程序冲击。同时,需重点关注“主要利益中心(COMI)”的认定合规性,若COMI认定存在争议,可能影响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需提前规范治理结构、留存经营决策相关证据,避免引发法律风险。
境外发债企业长期面临跨境债务重组无明确法律依据的困境,本次专章的出台为其提供了清晰的制度支撑。一方面,企业境内启动破产程序后,可通过管理人统一对接境内外债权人,推动境外债权人参与境内重组程序,减少平行诉讼与债务处置割裂的问题。另一方面,专章明确境内优先权优先清偿原则,企业需平衡境内外债权人利益,尤其在涉及维好协议等跨境信用增级工具时,需结合新制度规范协议设计,提升跨境债务重组的可行性与效率。
跨境集团企业因在多国设有子公司、分支机构,股权与债务关系复杂,过往常面临境内外破产程序冲突、资产处置低效的问题。本次专章确立的平行程序协调机制,为集团破产提供了重要支撑——当集团内不同实体在境内外分别进入破产程序时,可依据“比例平等原则”协调清偿顺序,避免债权人因选择不同法域程序获得不公平受偿。同时,跨境破产协助机制允许管理人跨境履职,便于集团统一梳理境内外资产、追索被转移或隐匿的资产,实现资产整体盘活。
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而言,跨境破产专章的后续落地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其一,企业在境外投资时,应充分了解投资目的地是否为UNCITRAL示范法成员国,评估跨境破产程序的可行性,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
其二,若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应及时评估境内境外资产的分布情况,合理选择破产程序的启动地点,充分利用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机制保护企业整体利益。
其三,若企业境外资产被纳入外国破产程序时,应积极主张权利,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并协助执行,或在我国启动平行破产程序保护境内资产。
本次修订增设的跨境破产专章,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里程碑,结束了跨境破产“无法可依”的局面,构建起对内认可、对外生效、双向协作、债权人优先的制度规则。草案既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结合我国实际保留中国特色,将为企业跨境重组、金融风险化解、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后续需通过司法解释细化操作规则,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推动我国跨境破产制度不断完善。
丁素娥
建纬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部专职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谐融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建纬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委员会委员、外滩FTC法律专员。
执业以来,专注于房地产民商事诉讼,擅长民商事再审,为多家大型国企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涵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获得客户一致好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撰写的论文《身份、门户和绩效——中国法学研究影响因素的实证考察》发表在核心期刊。
业务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股权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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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丁素娥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