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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从一起涉及8亿元工程结算刑民交叉案件谈工程造价律师破局合同诈骗刑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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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刑民交叉案件中,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往往成为刑事定罪的核心证据。涉案工程结算金额高达8亿元的西南地区甲市沐杉河流域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合同诈骗案即为一例——公诉机关以一份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为依据,指控被告人戴某虚增工程量3.14亿元,涉嫌合同诈骗罪。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慧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工程造价专业视角切入,凭借“造价专业 + 法律辩护”的双重优势,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展开逐项精细化质证,直指工程量、单价、计价依据等核心缺陷,逐一击破其程序与实体缺陷,并结合主观故意认定规则,成功瓦解控方核心指控,既彰显了工程造价专业在刑民交叉案件辩护中的独特价值,也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专业路径。

       一、案件背景

       2015年,西南地区甲市赴东部地区某城市开展招商引资活动。A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戴某响应号召,与B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以B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竞标西南地区甲市沐杉河项目并中标,后成立C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推进项目建设。

       项目完工后,2019年10月25日,D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以西南地区甲市沐杉河流域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竣工图纸为主要依据审定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载明沐杉河项目工程造价为8.067亿元,财政局批复同意该数额作为结算金额。本案被告人以该金额主张工程结算款,后西南地区甲市政府支付5.75亿元,尚有2.3亿元工程款未支付。2021年,戴某向西南地区甲市政府讨要工程款时,时任西南地区甲市区委书记亲笔批示成立复核专班,对项目进行结算复审工作。

       在复核专班尚未出具最终审计结果的情况下,2022年1月,审计局以“项目工程价格存在差异”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西南地区某公安机关遂以合同诈骗罪名抓捕戴某等人。公安机关委托E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西南地区甲市沐杉河流域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鉴定总金额为4.92亿元,其中:(1)确定性鉴定工程造价:3.77亿元;(2)存疑部分工程造价:1.15亿元。

       最终,公诉机关根据该份《鉴定报告》向被告人提起公诉,西南地区甲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等人在西南地区甲市沐杉河流域综合开发建设项目涉嫌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罪。其中检察院指控戴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理由是“戴某等人存在虚增工程量的犯罪行为”,共计虚增数额为3.14亿元。

       公诉机关以E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依据,并以送审结算金额8.067亿元与鉴定结果4.92亿元的差价直接认定为 “虚增额”,主张被告人通过虚增行为骗取工程款。

       二、辩护逻辑

       面对这一涉及巨额标的的刑事指控,代理律师团队确立核心辩护思路:刑事定罪的关键证据是《鉴定报告》,而该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直接决定指控能否成立。因此,辩护工作聚焦于从工程造价专业维度,逐一解构《鉴定报告》的缺陷,否定其证据效力,同时结合案件事实论证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代理律师团队就E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 "鉴定报告")发表辩护意见,主张该鉴定报告在程序合法性、事实依据及专业合理性上存在重大缺陷,无法作为刑事定罪的证据基础。具体意见如下:

       (一)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确定性造价与争议性造价两大部分,逐项提出质证意见。

       以检察院指控戴某等人涉嫌存在虚增苗木行为的质证意见为例。检察院指控:“曹某在做报审材料时发现苗木还可以单独计算运费,便指使他人购买13万余元的虚假苗木检疫证书,以此虚报苗木运费。”

       针对上述指控,代理律师团队就该差价是否构成虚增量展开分析: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机构明确项目范围内灌木及地被数量庞杂且混合交错种植,无法逐项清点;且竣工后各类苗木变化较大,无法现场勘验清点,现场已不具备准确勘验清点苗木数量的客观条件。因此,鉴定机构已明确现场无法清点苗木数量,最后却选择16个未被其他工程覆盖或被破坏的区域进行现场勘验,得出“现场苗木数量与《竣工图》反映的种植数量差异较大”的结论。以该结论认定被告人存在虚增苗木数量的行为,显然缺乏合理性。鉴定机构以该局部、有限、不具有代表性的勘验结果,直接推定涉案工程整体苗木数量与《竣工图》记载数量存在较大差异,该鉴定方式违背其自身确认的客观前提,逻辑上自相矛盾,方法上缺乏科学性,结果上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无法客观、真实地反映工程竣工时的实际种植情况,更不能以此倒推或否定经各方确认的竣工资料。既然无法确定被告人存在虚增苗木数量,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以被告人的送审结算为准,即苗木数量应为:乔木3.22万株、灌木4.97万株、地被(不含草皮)1026.34万株。

       此外,在苗木运费的认定上,鉴定机构仅以司法会计统计的采购数量为基础计算运费总额,得出苗木运费791.07万元的结论。该计算方式未充分考虑苗木实际栽植规模、现场运输条件、转运次数、人工成本、养护成本等客观因素,计算依据片面、结果明显偏低,与真实工程量及实际支出严重不符,无法据此认定被告人存在虚增苗木费用的情形。

       (二)《鉴定报告》中使用现场勘验鉴定方法的根本性缺陷。

       公诉机关作为指控依据的鉴定报告采用现场调查及查勘作为鉴定方法。现场调查及查勘是通过实地考察意图还原涉案工程完工时刻的一种调查方式,最终调查结果是否准确最关键的因素在于鉴定机构能否还原涉案工程施工完成时的现场情况。

       然而,涉案工程完工日期为2015年,而鉴定机构现场调查及查勘的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4月30日,显然鉴定机构现场调查、查勘时间与施工完成时间已逾五年,涉案工程项目存在大量乔木、千层石头堆、木栈道及木构筑物,这些材料经过五年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等因素作用下产生物理、化学作用,其数量、厚度、材质、体积、密度均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因此《工程结算(复审)现场查勘调整报告》中相关数据与竣工图纸存在误差具有合理性。

       鉴定机构在2023年12月5日出庭时提交的补充说明也明确记载“我单位根据鉴定工作程序进行了现场勘验,但因为现场被破坏、覆盖的情况严重,无法通过现场勘验确定当时交工的绿化工程量”,这证明鉴定机构现场调查及查勘已经无法还原涉案工程施工时的真实、客观工程量。因此,鉴定机构采用现场调查及查勘的调查方式无法真实反映涉案工程完工时的真实、客观工程量,其出具的调查报告不具有可参考性。

       (三)《鉴定报告》违背发承包双方以竣工图纸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约定,不应作为本案定罪依据。

       本案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21.专用条款补充条款21.1约定:“本工程项目如因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和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差异,各分部分项工程量难以准确计算,工程验收及工程结算须以竣工图纸做为最终结算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2019版)中2.0.6条对竣工图的定义是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2019版)4.2.8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竣工图需要经过审核,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在本案中,复审查勘的时间距离实际完工时间较长,由于建筑工程在完工后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自然老化和环境变化,现场情况的变化是正常现象。在工程竣工多年后进行复审查勘,会出现与竣工图记录的信息不符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以现场变化为由,推定原审计结论有误,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竣工图存在虚假或不实之处。在没有证据证明竣工图不实的情况下,再次勘验的结果不能作为推翻D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的依据。因此本案工程量的结算应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约定以竣工图纸为依据进行核实工程量。

       (四)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忽视发承包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违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按照自身的标准确定价格,其确认的造价差异不具有参考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21专用条款补充条款第21.2条至第21.4条约定苗木、其他主要材料的价格都需经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确认。21.5条至21.8条约定辅材价格按照2004年甲市省的相关定额文件确认价格,若无相关定额标准时由发承包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价格。因此,按照合同约定涉案工程项目相关工程材料的价格均是经建设单位确认的。

       然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多处未以发承包双方认定的价格作为计价依据。例如对绿化苗木材料价格未根据西南地区甲市住建局《关于对沐杉河流域综合开发建设项目急需栽植的苗木进行询价采购的请示》(某住建呈(2016)某号)等四次询价结果计入结算,鉴定机构却以市场信息价为准;音乐喷泉设备价格为以西南地区甲市住建局《关于对沐杉河流域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第四次询价相关事宜的请示》(某住建呈〔2018〕某号)的建议价格结算,鉴定机构却是以参照广材网询价来确认单价格;《施工合同》中约定“除绿化苗木外,其他属承包人购买的主要材料应在发、承包的主材价格基础上计取2.5%的采购保管费”。对此鉴定机构认为该条款有违常理,地材(砂石、混凝土、驳岸石等)不应计取采保费。然而鉴定机构并未解释《施工合同》约定有违背常理的依据。因此,鉴定机构存在忽视发承包约定的定价依据,而擅自以市场成交平均价格取费,与合同约定相违背,其出具的价格差异不具有参考性。

       三、被告人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除了就鉴定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之外,代理律师团队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也进行了抗辩,从以下四方面论证被告人不具有 "非法占有财物" 的主观故意。

       (一)造价8.067亿元的结算报告系西南地区甲市审计局委托审定的,被告人并未委托审定机构出具该工程造价报告。

       2019年10月25日,经D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定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载明沐杉河项目工程造价为8.067亿元,财政局批复同意该数额作为结算金额。然而,D工程咨询公司并非本案被告人委托的审定机构,而是西南地区甲市审计局委托作为该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单位。

       在本案中,被告人戴某被指控犯有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在分析被告人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需要重点考察其是否具备这一主观故意。根据案件材料,造价为8.067亿元的结算审核报告是由西南地区甲市审计局委托审定的,而非被告人戴某委托。这意味着戴某并未主动参与到该工程造价的鉴定过程中,也未通过该报告来直接获取利益。

       (二)D工程咨询公司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均有合理依据,相关材料数量、单价、运费均经过建设单位的确认。

       D工程咨询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相关数据均有合理依据,景观石数量依据经建设单位确认的过磅单数量、材料价格及运费采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认的批价单单价、水毁工程数量是按照《西南地区甲市人民政府关于沐杉河流域综合开发建设项目洪灾损失工程量有关事宜的批复》确认的,因此D工程咨询公司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均有合理依据,相关材料数量、单价、运费均经过建设单位的确认。即便认为D工程咨询公司的审价存在错误,这种错误应由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不应直接归咎于被告人。

       (三)D工程咨询单位审定的工程造价经当地财政局批复同意,被告人未递交该报告要求财政局进行工程结算。

       被告人戴某并未将D工程咨询公司审计的造价作为结算依据递交给财政局进行工程结算。这一点表明戴某没有利用该结算审核报告来非法获取工程款项的意图,从而进一步支持了其缺乏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戴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四)涉案工程已经由被告人实际施工并完成,并且已经交付使用,证明被告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合同诈骗罪的故意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采取虚构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通过签订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涉案工程已经由被告人实际施工并完成,并且已经交付使用,证明被告人履行了合同义务。虽然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存在效力瑕疵,但并未排除施工方的施工价款请求权,施工方主张工程款不因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指出,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避免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财产与犯罪所得、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依法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妥善解决民刑交叉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典型的经济合同,在建设工程中项目工程结算是常见的商业行为,因建设工程领域存在较多变量因素,例如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工程变更,如果没有及时更新合同或双方未能就变更后的工程款项达成一致,容易产生结算争议。不能因工程结算存在争议,就推定施工方对争议造价主张权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多次审计和结算存在不一致不应被视为被告人存在诈骗行为。

       退一步而言,即便涉案工程存在夸大数量的欺骗行为,但这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的履行不具有根本影响,不属于诈骗类犯罪所要求的根本性“虚构事实”,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且被告人通过民事行为获取的财物未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并且事后没有逃匿或逃避行为,发包人或相对方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则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若存在争议工程量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方式进行救济,不排除在结算时予以核减的可能。本案属于民事范畴的经济纠纷,不能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四、刑民交叉案件的启示
       (一)证据认定层面:合同约定与现场查勘的效力位阶

        本案中,民事合同明确约定以竣工图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以时隔五年的现场勘验结果否定原结算结论,本质并非仅仅是否定竣工图,而是直接推翻当事人之间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约定。本案竣工图已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确认并备案,系双方结算的合同依据,在无充分、合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仅以事后现场勘验否定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二)法律适用层面:合同约定与刑事违法性的界分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苗木价格高于市场信息价,属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意及意思自治范围。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通常为商业风险,除非存在《刑法》第 224 条规定的 "无履约能力而签订合同" 等情形,否则不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按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未实施欺骗行为,该价格差异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坚持 "先民后刑" 的递进式审查

       对于建设工程结算争议,应首先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及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通过民事审判确定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效力、工程量计算规则、价格标准等基础事实,避免刑事程序不当提前介入民事争议。工程量的争议、签证瑕疵等属于民事合同履行瑕疵,可通过核减工程款、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规制。刑事犯罪需满足 “主观故意 + 非法占有目的 + 危害结果”,需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虚增行为会导致对方错误支付,且具有追求非法占有结果的意图。若款项用于工程建设,被告人配合结算审查,即使可能存在高估,一般也应认定为民事纠纷或民事欺诈,不宜上升为刑事诈骗。

       五、工程造价律师的辩护优势:建工刑民交叉案件的专业破局关键

       本案的辩护充分彰显了工程造价律师在建工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独特优势,这种优势决定了辩护的精准度与有效性:

       (一)专业造价视角,精准识别鉴定报告核心缺陷

       工程造价律师精通工程量计算、定额应用、计价规则,能够逐项审查鉴定报告中工程量计量、单价认定、计价依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定额标准/计价规范及行业惯例。以本案为例,代理律师精准指出绿化工程苗木数量认定的逻辑矛盾、运费计算依据不足,将争议性工程造价混淆民事争议与刑事犯罪的错误,工程造价律师出具的专业质证和辩护意见具备显著的专业优势。

       (二)打通 “造价 + 法律” 双重逻辑,厘清刑民边界

       建设工程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民事结算争议与 刑事犯罪 的界限划分。工程造价律师既能以造价专业知识论证鉴定报告存在的问题,又能结合法律规定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本质区别,避免司法机关将民事结算差价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的 “虚增数额”。

       (三)出具专业辩护意见,强化辩护证据效力

        通过对鉴定报告进行逐项质证并形成系统化的辩护意见,将造价专业分析与法律论证相结合,明确指出 “确定性造价部分仅部分计量合理,但无刑事犯罪证据”“争议性造价部分属民事争议”,为司法机关提供清晰的专业判断依据,有效动摇刑事指控的证据根基。

       本文以真实刑民交叉案件为事实原型。根据刑事案件信息保护及当事人隐私保护的要求,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项目地点、时间节点、金额数据等关键识别信息,均已作化名或模糊化处理。本文所述内容不构成对任何真实主体、项目或案件事实的直接指认。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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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慧

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建緯(香港)律師事務所管委会成员、香港注册外地律师(RFL)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律师、建纬全国工程索赔委副主任、2025 ALB亚洲争议解决律师、2025 LegalOne建设工程实力之星、2025 ALB中国华东地区争议解决律师大奖(本地)唯一得主、2025 商法国内争议解决杰出交易获奖项目获得者、2025 LegalOne 长三角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杰出律师、律新社建设工程品牌之星实力律师、全国建设工程房地产及争议解决诉讼标杆案例获得者、律新社全国特别推荐杰出合伙人、名律堂大客户推荐地方国企法总优选律师全国15强、长三角建筑业十大青年法律菁英、建纬优秀合伙人、商法The A-list法律精英等。

       社会职务:国宏新型城镇化发展联盟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工程造价专家、国宏新型城镇化发展联盟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咨询专家、上海市黄浦区女律联建设工程领域导师、香港国际商业仲裁中心国际发展顾问、香港国际调解中心国际发展顾问、上海市法学会投资与建设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投资与建设法治研究院副秘书长等。

       毕业于复旦大学,专注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国内和国际工程结算与索赔诉讼仲裁、全过程工程管理法律服务。参与编撰《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咨询服务标准》,与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副庭长冯小光大法官共同讲授工程索赔全流程实务精析课程广获好评。其代理的2亿工程索赔胜诉案例获评《商法》2025年度国内争议解决杰出交易获奖项目;《涉及2亿交易价款的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胜诉案件》获评律新社“争议解决-诉讼”2024全国标杆案例;《向最高检抗诉4年终获再审成功》获评律新社“建设工程与房地产”2024全国标杆案例。除此之外,德慧律师成功代理多起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案件,获得委托人高度肯定。其中包括成功通过非诉法律服务化解案涉20亿EPC建设纠纷;6.4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至再审均胜诉的案件;代理施工总承包方胜诉2.2亿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纠纷仲裁案;代理发包人成功抗辩5000多万工程款并成功向承包人索赔4000多万的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案;代理被告应诉超过1亿元的工程款纠纷,令原告主动提出和解的案件等。德慧律师多次收到委托人锦旗“专业敬业 业务精湛 尽心尽责 律师楷模”、“尽职尽责 律师典范 热情敬业 捍卫正义”、“热情敬业 维护公平 尽心尽责 律师典范”。

       手机:13585810610(微信同号)

       邮箱:dehui@jianw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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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德慧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