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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涉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典型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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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水建设工程作为市政基础设施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核心载体,涵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水利枢纽、水电、防洪排涝等多元领域,其建设质量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安全与民众生产生活秩序。相较于普通住宅、公路、铁路等建设项目,涉水工程因深度关联水文地质条件、严格受控于水质标准管控、天然承载公益属性等特殊因素,在合同履行、质量认定、权利实现等环节呈现出显著的行业特殊性。

       从项目立项来看,涉水工程多属于市政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项目,立项审批需经过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防洪评价等多重专项审查,审批流程更为严格,项目的公益属性与公共利益关联性远高于普通商业项目,这直接导致合同履行中的行政干预更强、利益主体更复杂。从施工技术来看,涉水工程对地质水文条件依赖性极强,施工环境复杂多变,施工难度与不确定性显著增加,直接提升了合同履行难度与纠纷发生概率。从运营管理来看,涉水工程并非竣工即终止责任,而是需要经过试运行、正式运营等后续阶段,且运营效果与工程质量直接挂钩。这些运营阶段的要求反向影响工程质量标准的设定与合同责任的划分,使得纠纷不再局限于施工阶段,更延伸至运营环节。

       司法实践中,涉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纠纷类型高度集中且复杂程度突出,涉水建设工程的典型性纠纷源于其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独特行业属性,无疑是值得建设工程律师重点研究的领域。本文基于涉水工程的行业特征,从合同性质认定、质量合格标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三大典型维度,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 典型维度1:合同性质认定的复杂性

       合同性质的认定是处理纠纷的逻辑前提,直接影响裁判依据的适用、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划分与责任承担方式。涉水工程资金来源涵盖政府财政拨款、社会资本投入、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不同资金来源对应不同的合同模式,直接影响纠纷性质认定。

       例如,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污水处理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的合同往往包含建设、运营、移交等多个阶段,既涉及施工义务,又包含运营服务、收益分配等内容,其性质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而非单纯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 BTBuild-Transfer,建设 - 移交)模式下,承包人负责项目建设并在竣工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约定支付价款,此类合同虽包含建设内容,但因核心义务仍是工程建设,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于不承担垫资义务的委托代建合同。

       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终905号漯河市漯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将合同性质作为案件的焦点问题,并载明“(一)关于《BT合同》的性质和效力的问题。BT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BT模式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本案中,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与河南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河南省漯河市漯西污水处理厂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协议》,约定由河南澜景科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建设漯河市漯西污水处理厂项目,河南澜景科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以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工程,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将污水达标排放,并在特许期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并保证正常运行。河南澜景科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立项目公司漯西公司,漯西公司又将案涉项目采用BT模式交由中山公司设计、施工,并承担全部建设资金,待项目建成后进行回购。从双方签订的《BT合同》内容来看,虽然采用了支付回购款的方式支付中山公司工程建设费用及投融资费用,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合同价款、缺陷责任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素。故,该《BT合同》性质上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漯西公司与中山公司之间形成的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山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为了案涉BT合同项下价款的回收,性质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认定的案由正确,漯西公司主张本案系投资合同纠纷,与事实不符。”

       合同性质的准确认定直接决定纠纷解决的路径与结果。若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788 条至第 808 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专门规定,涉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特殊规则;若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则适用行政法相关规定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纠纷解决可能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二、 典型维度2:工程质量合格标准的复杂性

       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核心前提,也是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常见抗辩理由。涉水建设工程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与民众健康,其质量合格标准远较普通建设工程严格,涉水工程质量涉及诸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例如,污水处理工程需符合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供水工程需符合 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防洪工程需符合 GB 50201-2014《防洪标准》等,还涉及水质、防洪、防渗等专项标准,需经过多项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结果是质量合格的重要依据。且质量认定需贯穿施工、试运行、正式运营全阶段,例如,某污水处理项目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 5 年保修责任,保修期间需确保出水水质持续符合国家标准,若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水质超标,承包人需承担整改费用与违约责任。这导致质量纠纷的处理难度显著增加,成为此类纠纷的另一典型特征。

       涉水工程的“竣工”不仅指工程实体完工,还包括试运行合格,故试运行不合格的,视为未竣工合格,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整改合格。例如,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7民终666号深圳东利环保水处理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天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将案涉工程是否竣工验收作为案件的争议焦点,认为在试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20111013日,天汉生物公司给汉中市环保局呈送了《关于二期污水处理工程池体加固暂停试运行的报告》。2011117日,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二期废水处理工程试生产时间延至2012526日。但在试运行结束之后,均无一期、二期工程通过环保验收记录。本案中环保工程因属于专业建设工程,双方合同中也明确约定除双方验收合格后,还需环保局最终环评验收合格,工程才算通过竣工验收。本案中一期、二期均进行到试运行阶段,只能证明合同中约定的东利公司的设备安装义务履行完毕,依据合同约定,东利公司还负有调试之义务,直至最终环保验收合格,东利公司的合同义务才履行完毕,仅在试运行阶段,工程不能称之为已经竣工验收。且2011123日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载明:“限乙方于2012113日前必须完工交甲方验收,如不能按期完工并验收合格,2012114日开始每天按工程总造价2‰计算违约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工程款,如验收不合格,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由此也可以看出,在一期废水工程试运行期间届满时,一期工程并未竣工验收,之后双方再次商定了验收时间节点,但在此时间之后,仍无任何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记录。故法院并未支持施工单位关于一、二期废水处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主张。

       三、典型维度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性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承包人的特殊权利,旨在保障承包人项下的农民工权益的实现,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普通债权。但涉水建设工程因多属于社会公益项目、市政基础设施,且具有“不适宜折价、拍卖”的属性,导致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受到诸多限制,权利实现难度远高于普通建设工程,成为此类纠纷的又一典型特征。

       涉水建设工程中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如城市供水厂、污水处理厂、防洪堤坝等),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若对此类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可能导致公共服务中断,损害民众利益与社会秩序,故法律限制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例如连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623民初75号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生活污水处理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载明:“关于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涉案工程系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内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适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故对原告东江公司主张对涉案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结语

       涉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典型性深刻植根于其独特的行业属性。合同性质认定的复杂性、质量标准的多层级性、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性构成了此类纠纷的三大核心特征。这三大特征相互交织,使得涉水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既需要遵循建设工程领域的通用法律规则,又必须充分考量其行业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结合项目性质、合同约定、行业标准与公共利益等多重因素,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市场主体在参与涉水工程建设时,也应充分认识这些典型特征,规范合同签订与履行,加强风险防范。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涉水建设工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其纠纷典型性的深入解析,不仅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更能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水项目法律服务研究会简介

       建纬律师事务所水项目法律服务研究会长期专注于水领域法律研究,汇聚总所及全国32家分所专业力量,致力于为水利水电、供水排水、水环境治理等水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支持。

       依托建纬所在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领域的深厚专业积淀,研究会构建了覆盖诉讼代理、非诉专项、法律顾问及全过程法律服务的全方位服务体系,已为多个国家级水利水电、供水排水、水环境治理等项目提供专业法律保障。

       研究会成员均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精通水利水电建设流程、PPP项目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始终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理念,紧跟行业政策与法律前沿,致力于通过全链条、定制化的法律解决方案,助力国家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环境治理及水务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保障水资源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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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丽

建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建纬总分所水项目法律服务业务研究会秘书长 

       深耕建设工程、公司与商事、合规和风控业务、国际工程业务、执行等业务领域

       近10年头部央企(世界500强前三十)总承包施工单位区域法务负责人,具有一级建造师、中级经济师(工程方向)、中级律师证书,具有一线项目管理经验和多年工程纠纷处理经验,致力于企业合规风控管理与工程建设领域全过程管理和争议解决。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本科、经济学本科;武汉大学民商法硕士

       典型业绩:执业多年,代表建设单位为上海市乐高主题乐园、中车集团台中市域铁路、奉贤区某工业厂房、印钞公司基础建设等多个项目建设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代表总承包单位为连云港徐玗石化项目、奉贤大名城住宅项目、台州漫悦湾住宅项目等多个项目提供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为多个外资企业耐特菲姆(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German Moehlin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在企业合规业务中协助企业完成股权合作、公司清算注销和破产相关事宜。

       参加国务院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课题、参编《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使用指南》、《建设工程、房地产案件观点集成》等多本书籍;发表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文章20余篇。

       电话:15527791838

       邮箱:cheli@jianw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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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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